《中華人民共和國(guó)契約暫行條令細則》(财法字﹝1995﹞52号鐵是)
第一條、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(guó)契稅暫行條例》(以下簡稱條例)的規定,制定農件本細則。
第二條、條例所稱土地、房屋權屬,是指土地使用權、短白房屋所有權。
第三條、條例所稱承受,是指以受讓、購買、受贈、交換等方身計式取得土地、房屋權屬的行爲。
第四條、條例所稱單位,是指企業單位、事(s議筆hì)業單位、國(guó)家機關地筆、軍事(shì)單位和社會(huì)團體冷樹以及其他組織。條例所稱個人,是指個體經(jīng)營者及其他個人。
第五條如低、條例所稱國(guó)有土地使用權出讓,是指靜機土地使用者向(xiàng)國(guó)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,國(guó知關)家將(jiāng)國(guó)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内美農讓予土地使用者的行爲。
第六條、條例所稱土地使用權轉讓,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木關、贈與、交換或者其他方式將(jiāng)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站書的行爲。
條例所稱土地使用權出售,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權作爲交體計易條 件,取得貨币、實物、無形資産或者其他經(jīng還花)濟利益的行爲。
條例所稱土地使用權贈與,是指土地使用者將(jiāng)其的數土地使用權無償轉讓給受贈者的行爲。
條例所稱土地使用權交換,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間相互交換土地費不使用權的行爲。
第七條、條例所稱房屋買賣,是指房屋所有者將(j舊南iāng)其房屋出售,由承受者交付貨币、實物、無形資産或者其影下他經(jīng)濟利益的行爲。
條例所稱房屋贈與,是指房屋所有者將(jiāng)其房屋無償低匠轉讓給受贈者的行爲。
條例所稱房屋交換,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間相互交換房屋頻國的行爲。
第八條、土地、房屋權屬以下列方式轉移的,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、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購冷與征稅:
(一)以土地、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微吃、入股;
(二)以土地、房屋權屬抵債;
(三)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、房屋權街校屬;
(四)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、房屋老視權屬。
第九條、條例所稱成(chéng)交價格,是指土地、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确頻東定的價格。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币、實物、無形資産或者其他經(j秒站īng)濟利益。
第十條、土地使用權交換、房屋交換,交換價格不相等的,由多交付貨員要币、實物、無形資産或者其他經(jīng)濟利益的一笑影方繳納稅款。交換價格相等的,免征風還契稅。
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相互交換,按照前款了工征稅。
第十一條、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,經(jīng)批拿吧準轉讓房地産時(shí),應由房地産轉讓者補繳契稅。其計稅商快依據爲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。
第十現日二條、條例所稱用于辦公的,是指辦公室(樓)兒黑以及其他直接用于辦公的土地、房屋。
條例所稱用于教學(xué)的,是指教室民光(教學(xué)樓)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學(xué)的土地、房國短屋。
條例所稱用于醫療的,是指門診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醫療的土地、房城嗎屋。
條例所稱用于科研的,是指科學(xué)工輛試驗的場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、房屋。
條例所稱用于軍事(shì)設施的,是指:
(一)地上和地下的軍事(shì會河)指揮作戰工程;
(二)軍用的機場、港口、碼頭;
(三)軍用的庫房、營區、訓練場、試驗場;
(四)軍用的通信、導航、觀測台站;
(五)其他直接用于軍事(shì)設施的土地、房屋。
本條所稱其他直接用于辦公、教學(xué)、醫療、科研的以及其他直接用于雪鐘軍事(shì)設施的土地、房屋的具體範圍,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确定。鐘開
第十三條、條例所稱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站藍,是指經(jīng)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,在國(guó)家規定标準面(弟放miàn)積以内購買的公有住房。城鎮行店職工享受免征契稅,僅限于第一次購買的公有住房高紙。超過(guò)國(guó)家微是規定标準面(miàn)積的部分,仍應按照規定繳納契稅。
第十四條、條例所稱不可抗力,是指自然災害、戰争等不能船腦(néng)預見、不能(néng)避免、并不能(n遠謝éng)克服的客觀情況。
第十五條、根據條例第六條的規定,下列項目減征、免征契稅:
(一好老)土地、房屋被(bèi)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、占用後(hòu),重新承員間受土地、房屋權屬的,是否減征或者免征契稅,由林得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确定。
(二)納稅人承受荒山、荒溝、荒丘、公雨荒灘土地使用權,用于農、林、牧、漁業生産的,免征契稅。
(三)依照我國(guó)有關法律規定以及我國(guó)締結或參加的雙邊和妹弟多邊條 約或協定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(guó)駐華腦南使館、領事(shì)館、聯合國(guó)駐華機構及慢快其外交代表、領事(shì)官員和其他外交人員承受土地、房機又屋權屬的,經(jīng)外交部确認,綠厭可以免征契稅。
第十六條、納稅人符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規定的弟國,應當在簽訂土地、房屋權屬轉移合同後(hòu)10日内,向(xiàng)土地、房屋些音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減征或者免征契稅手續。
第十七條、納稅人因改變土地、房屋用途應當補繳已經(jīng訊少)減征、免征契稅的,其納稅義務發(fā)生時(shí)間爲改變有關也土土地、房屋用途的當天。
第十八條、條例所稱其他具有土地、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村姐質憑證,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約、協議、合約秒看、單據、确認書以及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吧聽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憑證。
第十九條、條例所稱有關資料,是指土地管理部門、房作河産管理部門辦理土地、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的有了湖關土地、房屋權屬、土地出讓費用、成(ch到慢éng)交價格以及其他權屬變更方面(miàn)的資料。
第二十條、征收機關可以根據征收管理的需要,物海委托有關單位代征契稅,具體代征長什單位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确定。
代征手續費的支付比例,由财政部另行規定。
第二十一條、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制定實施辦法,并報财政來劇部和國(guó)家稅務總局備案。
第二十二條、本細則自1997年10月1日起(qǐ)施行。此前财政部關于契稅的各項規定同時(shí)廢止。